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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解聘年迈门卫起争端 法院巧用诉前协调平纠纷

 

学校解聘年迈门卫起争端  法院巧用诉前协调平纠纷

 

6月22日,一件争议标的较大,并有可能导致缠诉上访的劳动争议纠纷,勉县法院巧妙采用立案前协调方式,成功地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有效地化解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收到了良好地社会效果。

现年已经71岁的戚老汉于1989年4月受聘于县城一重点小学,从事门卫等勤杂工作至今,一直吃住在学校。前些年一致未签订过劳动合同,近几年才开始每年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09年2月期满。学校鉴于戚老汉年事已高,不能胜任工作,于今年元月通知戚老汉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戚老汉觉得自己在学校干了二十多年,劳苦功高,现离开学校后生活没了着落,向学校提出给其补发历年来实发工资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的差额、最低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星期六星期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高额请求,并要求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补交养老保险费。戚老汉多次与学校协商无果,遂于今年1月向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受理后,考虑到诸多社会因素及客观原因,迟迟未作出任何处理意见。无奈之下,今年5月戚老汉一纸诉状要将学校诉至勉县法院。

勉县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发现这个案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特殊性,一是像戚老汉的这种情况在勉县乃至其他地区普遍存在,此案的受理和审理情况有可能引发同类其他群体诉讼;二是此类劳动争议跨年度时间久,既涉及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前和之后的事实,又涉及《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事实,劳动关系中存在的有些争议属历史遗留问题。所以,这个案子如果处理不当,根据戚老汉的具体情况和态度,戚老汉就有可能成为缠诉上访户,给学校带来不利,给政府带来麻烦,给社会增加矛盾。鉴于这种情况,勉县法院领导虽然觉得这个案子的受理和审理存在一些疑难问题,但从审判工作应站在服务大局、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政治高度,在办理具体案件中践行“人民法院为人民”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延伸服务这个角度;同时考虑到戚老汉年迈体弱,为减轻其诉累。遂决定本案先采用立案前协调的方式,力争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此案交给了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处理。办案法官掌握案情后分析认为,戚老汉在学校辛辛苦苦干了二十余年,开始多年工资又较低,现在年老离校无经济收入,生活有了困难确实需要解决,但其部分诉求既偏高又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同时还存在诉讼时效上的问题;作为学校来讲,在劳动法规颁布实施后,仍然用工不规范,没有及时给戚老汉按规定交纳养老保险费,致使戚老汉现71岁高龄,无法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造成现在这样一个局面,学校是有过错和责任的。针对这种情理与法理两难的局面,办案法官首先同双方谈话征求意见,戚老汉认为自己在学校做了一辈子勤杂工,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现在年老无依靠,大有让学校对其养老送终、“召客容易启客难,一算给我倒找钱”、弄不好就走上访路的思想;校方则机械地单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方面考虑,不考虑自己在用工方面存在的疏漏,没有尽早、及时妥善地处理好与戚老汉的劳动关系,给戚老汉留下了后顾之忧,故仅愿意给戚老汉少量经济补偿。法官一方面给戚老汉释明法律规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更主要的是对学校做协调工作,组织学校召开校委会会议,从戚老汉在学校从事勤杂工二十多年来的经历,到戚老汉现年老体弱无依无靠的生活现实;从法律的规定,到学校作为国家机关,也应当服从大局,有责任维护社会稳定,消除社会矛盾,依此反复给校领导和校委会成员把情理和法理两个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工作。经过不懈地努力,终于使双方的指导思想和观念有了质的改变。法官不失时机地积极组织双方主持调解,经双方充分协商,最终高高兴兴地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纠纷得到了彻底解决。

当日,在勉县法院的参与下,双方对和解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学校愉快地给戚老汉一笔付清了补偿款,戚老汉满意地搬离了学校,回到老家安度晚年。至此,勉县法院首例诉前协调案件成功告终。

 

               (勉县法院     张建安)

 


添加日期:2009-6-24 10:23:2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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