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信访中存在的矛盾及几点建议
勉县人民法院 夏明飞
信访工作是直接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对信访中发现的问题,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和以人为本的理念,采用多种手段千方百计予以解决,使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得以实现,但也出现了不少恶意信访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少数乡、镇及部门的正常工作,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当前信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
第一、下达上访指标与恶意上访的矛盾。国家设立信访制度的初衷是建立正常的民意表达机制,监督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因此,上级信访部门为了督促下级机关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按照行政区域内人口多少,下达了赴省、赴京上访指标,其用意是良好的,但也有个别信访人在其无理诉求得不到当地政府满足时,与政府唱“对台戏”,经常赴省上京甚至利用走亲访友的机会,在上级信访部门恶意登记上访,让当地政府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如×镇李×在其诉求未能满足时,心存不满,仅今年前四个月,李×恶意登记上访达22次,一个人及早超额完成了全县的上访指标,给当地政府造成了恶劣影响。类似的信访人在该县其他乡镇也存在,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这些上访人都是其信访程序已终结而无理上访的。他们的诉求额度多者上千万,少则也几十万,政府根本无法满足其要求,就采取恶意上访的办法给政府施加压力,成为当地的不稳定因素。
第二、责令地方政府和部门到省、京劝返与信访人继续上访的矛盾。对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地方政府和部门有义务高效地给予解决。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在规定时间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对上级的复查意见仍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复查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核。就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仍不服的,各级政府机构不再受理。但目前的情况下,一些信访人存在误区,一是信“上”不信“下”,有问题不信任基层政府和部门,认为只有找上面的大部门、大领导才能解决问题。二是信“多”不信“少”,不论什么事,多找几个部门和领导反映总不会错,多多益善。三是信“访”不信法,有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诉讼途经依法解决,但他们认为诉讼拖得时间长,花的成本大,其结果不一定满意。四是信“闹”不信“理”,不管有理无理,先闹再说,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信访人由于受误导,常常在上级信访部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责令地方政府派人前往劝返接回信访人。上级的指令下级当然要照办,但信访人误认为地方政府害怕他们上访,反而在接回后,千方百计继续上访,甚至常遇到不如愿的事就以上访来要挟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苦于经费不足、稳控难度大而苦不堪言。如×镇张×经常赴省、进京上访,为了阻止其上访,该镇每天安排七八个干部轮流监控,就这样,稍有疏忽,张某继续上访,该镇仅接张×花差旅费就达7万余元。
第三、乡镇及部门同政法机关之间在稳控中存在的矛盾。乡镇及部门以“块”管理为主履行其职责,而政法部门在业务上以“条”管理为主,在规定的范围和法定的程序内履行工作职责,但在维稳工作中,乡镇及部门同政法机关形成交汇点。在这个交汇点上,也容易产生一些矛盾。乡镇及部门认为,维稳工作是政法部门的事,尤其是对一些曾经涉法涉诉的案件的信访人,认为与他们无关。而政法部门也想把工作做的更好,但在法律、法规的规制下,对许多恶意上访的人显得无能为力。乡镇及部门在稳控中遇到困难时向政法部门求助,而政法部门面对这样的问题除了教育、劝阻而别无良策,而乡镇及部门认为连政法部门都棘手的问题,我们有何办法?如前述张×曾因违反城关规定被处罚,该张不服,后经复查,其诉求已完全处理,但该张仍上访不休,公安机关曾对其“三拘一劳”,但仍不罢访,经常在西安和北京围堵国家机关大门,镇上派人接回后,每天安排数名干部稳控,仍无济于事,按《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该批评的批评了,该训诫的训诫了,该拘留的拘留了,但仍上访不休,并扬言要告公安机关赔偿,现在公安机关还敢再拘留吗?
第四,过分满足信访人的诉求与控制社会面的矛盾。一些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得不到满足时,经常到上级缠访、闹访。为了遏制这种现象,上级经常会要求下级在限定的时间内将问题解决在基层,不让信访人再上访。而信访人的诉求明显既不合法、又不合理,但为了不让其再上访,地方政府及部门经常会过分甚至无原则地同信访人协商,将信访人的无理诉求转化为经济赔偿(或补偿),在信访人以处理不好将继续上访为要挟条件的情况下,只好以牺牲更多的金钱为代价来换取信访人的不再上访。这样一来,信访人的无理诉求暂时得到了满足,但给先前已处理过的信访人造成了心理上的不平衡,这些人认为我上访才给了那么一点钱,而别人上访却给了比我多的钱,先前的平衡一旦打破,新的矛盾又激活了。另外,社会上一些有信访欲望的人,看到别人无理上访而获利,自己也将随时加入到信访的行列,造成对社会面控制的困难。
针对上述存在的矛盾的问题,笔者认为处理当前信访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予以解决:
一是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切实解决信访人的合理诉求,把党和国家的亲民爱民政策落到实处。信访问题是同人民的根本利益一致的非对抗性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是要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当前信访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信访人的合理诉求没有得到解决,相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动脑筋、沉下身子,不厌其烦地倾听信访人的诉求,认真审视其诉求是否合理,对信访人的合理诉求,要克服困难,下功夫将这部分人的问题处理好,使其罢访,从而安居乐业。
二是要进一步敞开信访渠道,让其自由信访。鉴于首都容纳人的压力大、接访任务过于繁重的问题,可层级建设国家信访总局在全国分片区设立信访分局,代表信访总局履行职责。如设立西北分局,地点可选择在西安,接访西北五省的信访人。在北京地区设分局,只接访京、津、冀片区的信访人。国家信访总局不再接访,把主要职能转化为协调、督办各信访分局在接访中发现的重大信访案件和地方政府应当办理的重大信访事项。地方各级信访部门在终结信访程序后,有的信访人仍然上访的,顺其自然。上级不再把信访次数作为考核基层政府政绩的指标,也不再让地方政府和部门到上级去接信访人。
三是要规范信访秩序,确保信访人行使权利。《信访条例》第33至35条,规定了信访事项的受理以及之后的办理程序,但目前部分信访部门只接访,而对信访人的诉求是否合理不做审查,也不给信访人予以书面答复,造成信访人的复查权和复核权无法行使,导致部分信访人迟迟等不到结果而越级上访。信访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引导信访人按规定的程序行使信访权利。上级信访部门只受理信访人的复查申请、复核申请及其所附材料,对“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对基层信访部门未受理或虽受理尚未做出书面答复意见的,上级信访部门不予受理,可教育引导信访人到基层相关信访部门请求受理信访事项,上级信访部门对经初步审查信访人的材料认为应当受理的,可责令下级信访部门予以受理,并进行督办。《信访条例》第47条规定了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18条、第20条的处置措施,并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置。加强对无理缠访、闹访的信访人的处置,并不是打击信访,而是更好地规范信访秩序。目前应加强对恶意信访人的处置力度,克服畏难情绪,从而维护信访秩序,维护所有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机关正常运转。
四是要建立信访人救助制度。有许多信访人因长期信访而影响了生产、生活,家境较为困难。由于无力发展生产,他们往往对生活失去信心,无形中也坚定了信访信念。因此,有必要建立对此类信访人的救助制度,帮助其从生产角度恢复对生活的信心,放弃不切实际的错误信访行为。当然,这种救济制度不应构建为单纯的金钱救济,而应体现在当地政府对其生产、生活多角度的关爱和支持。单纯的金钱救济,易助长信访人生产不劳而获、无理而得利的错误心理,也容易使一些有信访欲望的人在比较中而产生信访的念头,进而加入到信访队伍中去,形成新的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