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产品 被判退款赔偿
作者:勉县法院 张峰
因出售不合格水泥,致使购买方遭受损失。日前,勉县法院宣判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胡选文返还原告陈永祥水泥货款702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4601元。
原告开办水泥预制板厂生产、销售水泥楼板。2008年9月1日,被告从眉县东兴水泥有限公司购买一批水泥,将其中13.5吨以每吨520元价格出售给原告,合计价款7020元。原告将购买的水泥投入楼板生产,生产中发现水泥凝结不好,楼板无法提起,遂向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了解查看后,委托汉中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被告销售的水泥送样进行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所检项目中三氧化硫、氯离子,三天抗折强度、抗压度不符合GB175-2007的规定要求。综合判定该样品不合格”。后经12315消费者协会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以销售价格的2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040元。后被告认为原告损失应由生产者赔偿,未履行协议。原告无奈诉至勉县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水泥的货款7020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945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根据买卖合同,仅选择产品销售者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作为销售商,应保证出卖给原告的水泥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使用安全和其他特征的要求,其销售的水泥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给原告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原告的损失,以庭审中查明的客观事实,综合认定为4601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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