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勉县法院宣判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吴代清被该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被告人吴代清用钢管、捅条和扳机自制火药土枪一杆放在家中准备上山打猎使用。2009年1月14日,吴携带自制火枪与刘某(男,死年62岁)相约到本村的对窝沟山上去打猎。上山时二人约定,刘某沿沟左侧向山梁上走,负责“撵山”,吴沿沟右侧向山梁上走,负责“打枪”。当吴走到一片竹林边,听到林中有刷刷的响动声时,误以为是猎物出现便开枪射击,子弹击中刘某致刘某当场死亡。经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系散弹枪致左大腿损伤(股骨粉碎性骨折,股动脉破裂)发生创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管制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在持枪打猎过程中误将刘某当成猎物开枪致死,其行为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两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勉县法院 杨 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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