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程序告知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送达开庭传票时告知当事人;
2.对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时及时告知当事人。
二、诉讼时限告知:
1.证据保全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2.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7日.
3.对法院不准许的通知书,可在3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
4.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
5.申请财产保全后,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限:诉前财产保全 48小时; 诉讼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时48小时,其他情况,可在48小时之外。
6.申请保全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 非涉外15日,涉外 30日。
7.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8.回避提出回避申请一般:开庭审理时 , 特殊:开庭审理后发现的,辩论终结前。
9. 法院对回避决定的复议申请,应3日作出复议决定。
10.调解,答辩期满前(条件:双方同意),答辩期满裁判前
11.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 一般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例外:当事人与法院认定性质不同,法院告知变更的;当事人选择(侵权或违约之诉)后,在开庭审理前变更的,应准许。
12.提出新证据 :一审开庭审理前或审理时,二审开庭的:开庭审理前或审理时,不开庭的,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再审申请再审时。
13.审限:一审普通程序 6个月。经院长批,可延长6个月;经上级法院批,可再延长6个月。
14.简易程序: 3个月,不可延长 。
15. 特别程序 :自立案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1个月(除选民资格案件),经院长批,可延长。
16.邮寄送达 :国内60日视为送达。涉外6个月视为送达。
17.送达判决书 :当庭宣判 的,10日内送达。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送达。
18.不记入审限的调解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日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日。
19.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
20.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法院不予受理:
(1)判决不准离婚;
(2)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3)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6个月
21.审理阶段 :开庭通知 3日。
22.决定是否立案:(区分:仲裁中,决定受理期限为5日)7日 。 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5日。
23.被告答辩期:国内 15日。涉外(可申请延期)30日。
24.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5日。
25.举证期间:普通程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 。由法院指定,不得少于 30日。简易程序,当事人协商,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
26.上诉期限:判决15日。裁定10日。涉外的,(可申请延期)30日。
27.再审申请 :判决生效之日起 2年 。
28.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满2年,公告期3个月。宣告死亡,一般: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公告期3个月。其它一般情况公告期 1年。
29.认定公民无、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公告期1年
30.非诉程序:督促程序,法院决定受理期限 5日。受理后 15日内发出支付令 。债权人异议,应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
31.公示催告程序:决定受理7日,受理后 3日内公告 ,公告期,不得少于60日。
32.申请除权判决,应在公告期满后 1个月内申请。权利人救济,可向法院起诉,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 1年。
33.破产还债程序:法院通知或公告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10日。通知债务人申报1个月。公告期3个月
34.执行阶段:申请执行的期限2年。
35.执行担保的担保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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