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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的标准、程序和需提供的文书

 

勉县人民法院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举证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确实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地审理案件,当事人因民事、经济、房地产纠纷向本院起诉,以及申请执行已生效裁判文书的,在立案时应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一、起诉的案件:

    1、起诉状。起诉状应记明的内容:、当事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起诉状中写明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原告公章;当事人属公民的,应在起诉状中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现在住址等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纠纷的事实与诉讼的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明文件。当事人属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属个体工商户的均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经过关、停、并、转、歇业的,还应提交企业工商登记及相关文件证明),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必须提交真实有效并有明确授权范围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代理的,应经法院审查许可;律师代理的,必须提交律师所函件和经当年年检的律师执业证书。

    4、原告与被告之间就纠纷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例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原告应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事故各方的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以及事故车辆的行驶证、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资料复印件(本项资料可向处理该交通事故的交管部门索取)。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本院管辖的证明材料。例如,属被告所在地管辖的案件,原告必须提交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住所证明材料(可以是被告的身份证、有效暂住证、户口本复印件或者由公安部门出具的被告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书面证明)。

    6、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财产部分的,应提交:

    1、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及该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2、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记明:、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记明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申请执行人公章;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属公民的,应写明姓名、工作单位、现在住址等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申请执行的根据;、申请执行理由;、申请执行的内容;、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具体说明详见第一条第2、3项)。

    三、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的,除按本标准的第一条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诉前(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申请书的内容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等基本情况、案件的基本事实、申请保全的理由及保全具体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等情况和法律责任承担;担保书应写明所提供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等情况和法律责任承担。

    四、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明确,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如与被申请人没有其它的债务纠纷、能够向被申请人送达支付令等)。除按本标准的第一条提交相应材料外,还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应写明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确定数额以及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五、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的,应递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书和票据存根和银行证明(如:挂失止付通知书)。

    申请书应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六、申诉或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提交:

    1、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应包含再审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和案号,写明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符合条件的理由和依据。

    2、原生效裁判文书的复印件及生效证明。

    3、一、二审诉讼已提交的主要证据、新证据及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有新证据的应当说明新证据的来源和获得时间、方法。

以上证据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中文译本。证据来源于国外的,需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证据来源于港、澳、台地区的,则经国家认可的该地区律师事务所认证方为有效。

    另:  原告立案时除起诉状、申请书、材料证据应按规定进行分类编订向法院提交外,还应当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再提交若干份复印件。(证据材料均需用A4纸准备,每份起诉状均需当事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立案工作人员发现立案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通知当事人补齐,收案时间从当事人补齐之日起计算。

 

法院立案程序和需提供的文书

一、起诉

1、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如系军人军属身份的,要注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同时,原告应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承担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2)有明确的被告。有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要求同上,同时应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及提交时间。(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勉县基层法院受理范围:

1)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具体包括:

1) 当事人在同一基层法院辖区内的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土地征用、土地承包、环境污染、医疗损害赔偿等案件;

2) 争议金额不满500万元(不含本数)的合同纠纷案件和一般财产纠纷案件;

3) 争议金额不满500万元(不含本数)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4) 争议金额不满500万元(不含本数)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一般财产权纠纷案件和人身纠纷案件;

5) 适用特别程序、监督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诉讼代理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向本院提交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近亲属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向法院提供亲属关系和受委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

3)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向法院提供受委托人身份等相关证明,并经本院审查决定是否许可。

4、诉讼材料和规格要求

1)规格:诉讼材料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左侧应留边2.5厘米作装订线,证据材料应按清单顺序装订成册。

2)份数:诉讼材料除向法院提交一份外,还须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3)书写要求: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

4)证据材料为外文的,必须提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二、法院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在接到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预交诉讼费

四、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的被告为三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确认受送达人和送达地址的,承担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五、举证

原、被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添加日期:2009-3-12 13:52:3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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